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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香港有限公司須知

公司名稱

  • 不可與其它有限公司完全相同

  • 中英文名稱不需要意義或意思相同

  • 中文名稱不可出現英文,如: ABC有限公司

  • 中或英文名稱可以出現數字或標點符號 , 如: 1-2-3(香港)有限公司 或 123. COM LIMITED

  • 中文名稱要以 “有限公司” 結尾, 而英文則以 “LIMITED” 結尾

  • 中英文公司名稱均不可含有 “政府” (或政府各部門) 或 “銀行” 等字眼或名稱

​股本

  • ​沒有最低股本要求

股東

  • 至少一位股東

  • 股東可為香港或其他國籍人士

董事

  • 至少一位董事

  • 董事可為香港或其他國籍人士

公司秘書

  • 公司秘書須為香港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登記公司

註冊地址

  • 每間公司都需要有一個香港位址作為註冊地址

重要控制人

  • 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, 政府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(重要控制人),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 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。

  • 同時,每間公司須指定一位人士出任公司代表,以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解答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; 而相關部門有機會隨時向每間公司進行抽查。

  • 根據《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》9.1.1,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4級罰款 (即25,000元)。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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